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仝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定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67676号“NIU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0464号“L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66530号“NIU”商标、第68558875号“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部分驳回其复审请求,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72534号“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流程信息;引证二、三《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8418号决定,现在“服装;针织服装;羊毛衫;羊绒衫;T恤衫;绒衣;紧身衣裤;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经驳回复审程序,现在“鞋;帽;腰带(服装部件)”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5]第0000363712号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鉴于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仍享有在先权利,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