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250012号“Davinci达芬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avinci达芬奇及图 13250012

阅读:96954 2026-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魔法设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威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3日对第13250012号“Davinci达芬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DAVINCI系列商标的真实权利人。在…

  申请人:黑魔法设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威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3日对第13250012号“Davinci达芬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DAVINCI系列商标的真实权利人。在争议商标提出申请前,申请人的DAVINCI系列商标通过在中国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调色软件、硬件和设备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科技公司,在1-45全类一共申请了110件DAVINCI、达芬奇及包含DAVINCI或达芬奇的商标。被申请人全类申请DAVINCI及相关商标明显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恶意囤积商标,恶意阻止他人正当注册和使用DAVINCI或达芬奇的商标。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争议商标是在被申请人知道或应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打印的申请人介绍及申请人产品介绍;

  2、从百度学术网打印的1994-2019年专业期刊杂志关于DAVINCI系列调色工具软件和硬件的介绍文章列表及部分文章;

  3、从搜狐、知乎、豆瓣等网站打印的DAVINCRESOLVE调色工具软件和硬件产品在应用方面的介绍文章;

  4、从天眼查打印的被申请人公司基本信息;

  5、从中国商标网打印的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日期为2025年6月25日,当时争议商标已经注册满五年。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中国调色软件市场中和“DAVINCI”商标具有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依法申请的,没有侵犯任何的权利,并不是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摹仿,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并随质证意见提交了申请人针对三个网站所做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显示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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