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平辉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96218号“青禾补给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5168494号、第84702212号、第49149423号、第47232675号、第51741069号、第53962470号、第85011559号、第84683598号、第79676195号、第84720788号、第80035859号、第85323141号、第85222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引证商标一、二、七至十三权利状态均未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商标整体构成、外观、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企业字号高度关联,具备显著性及独特性。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七、八、十至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