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68538号“椰风老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椰风老爸 61068538

阅读:103200 2026-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椰风品牌特许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志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欣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6日对第61068538号“椰风老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70654号“椰风”商标、第522…

  申请人:椰风品牌特许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志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欣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6日对第61068538号“椰风老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70654号“椰风”商标、第52213929号“椰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侵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毁坏了驰名商标的严肃性,淡化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饮料业的同行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引证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仍可以模仿知名度较高的引证商标,无非是想借“椰风”的影响力而妄图搭便车,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授权书;

  2、驰名商标认定函;

  3、媒体报道;

  4、发票;

  5、申请人产品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存在抄袭和摹仿,不属于恶意抢注,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椰风老爸”与引证商标一、二“椰风”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啤酒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获得保护,故下文仅对争议商标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对申请人“椰风”商标在饮料商品上曾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不予否认,但基于个案认定原则,申请人在本案中仍需就其该商标是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仍达到为公众所熟知程度予以举证。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其持续使用“椰风”商标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予以充分举证,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合理时间段内,其“椰风”商标仍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啤酒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获得保护,故下文仅对争议商标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核定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已经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啤酒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1068538号“椰风老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椰风老爸 610685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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