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东栢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95165号“栢瑞B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7369号、第1281534号、第15518260号、第7170657号、第4485888号、第3235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瑞”字采用艺术字设计,笔画经图形化、艺术化设计,不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识,并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例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产品、产品包装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6日,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瑞”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