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煌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闻远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帅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4日对第78908004号“皇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煌记”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093380号“煌记”商标、第45731726号“煌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所有的行业知名品牌的复制和模仿,容易淡化申请人品牌,会侵害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三、“煌记”作为申请人打造的知名品牌,经过申请人对其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四、被申请人试图在多类模仿“煌记”商标,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以及攀附品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企业介绍及办公、仓库环境;2、公司知识产权情况;3、产品图以及宣传手册;4、所获荣誉与媒体报道;5、卖场照片及线下活动资料;6、宣传推广资料;7、代加工资料;8、各类展会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咖啡;巧克力;方便米饭;糕点;糖;茶;蛋糕;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皇纪”与引证商标一、二“煌记”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