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8092号“乡巴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乡巴佬 2018092

阅读:133333 2026-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穷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0日对第2018092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乡巴佬”是一种卤制风味及卤制食品的统称,属于通用名称,不应由特定经营主体独占。“乡巴佬”在食品上有多个…

  申请人:无穷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0日对第2018092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乡巴佬”是一种卤制风味及卤制食品的统称,属于通用名称,不应由特定经营主体独占。“乡巴佬”在食品上有多个含义,也被认为是温州卤制食品的区域品牌,至今仍作为一种卤制风味及卤制食品的代名词在食品行业及消费者群体中广泛使用,不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后未进行真实使用,而是大量提起维权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商标局网站公告截图;

  2、百度百科、360百科检索“乡巴佬”截图;

  3、中国知网、温州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网站截图;

  4、相关新闻及期刊报道;

  5、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视频;

  6、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7、被申请人涉诉信息、被申请人名下案件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商品通用名称,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卤制食品并无语义上的关联。在先判决均认定“乡巴佬”并非商品通用名称,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的维权行为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已经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荣誉证书、抽空软包装卤蛋制品行业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判决、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书、发票、委托加工协议书、公证书、销售合同、包装设计合同、和解协议、相关裁定等(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苍南县天和食品厂于2001年3月2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鸡等商品上,分别于2012年4月27日、2015年6月20日发生转让,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2、2022年8月15日莘县浙商食品产业园有限公司等申请人向我局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31915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乡巴佬”为相关公众长时间使用而成为约定俗称的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鸡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证明“乡巴佬”是描述上述商品风味或口味等特点的文字,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人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2021年05月31日温州市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作出商评字[2022]第17797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现行《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在2001年《商标法》中并无相关内容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查明事实2,我局在商评字[2023]第319152号无效宣告裁定中已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做出裁定。根据查明事实3,我局在商评字[2022]第177979号无效宣告裁定中已就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做出裁定。本案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及证据与上述裁定涉及的理由基本相同,未形成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8092号“乡巴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乡巴佬 20180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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