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38807号“入口成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入口成福 74138807

阅读:132452 2026-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农好康(福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云干训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4日对第74138807号“入口成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092490号“入口成漳”商标、第62789746…

  申请人:农好康(福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云干训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4日对第74138807号“入口成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092490号“入口成漳”商标、第62789746号“入口成漳RU KOU CHENG ZHAG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商标的嫌疑,其商标申请行为超出正常使用需要,具有恶意囤积和抢注他人商标的故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产品销售记录;2、户外广告投放情况;3、品牌参与展会情况;4、网络平台视频截图;5、申请商标清单;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成立分公司情况、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4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肉;腌制水果;蛋;奶;酸奶;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糖炒栗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豆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入口成福”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入口成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肉;腌制水果;蛋;奶;酸奶;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糖炒栗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果肉”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果肉;腌制水果;蛋;奶;酸奶;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糖炒栗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豆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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