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18650号“德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德尔 DER”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09914号、第54583964号、第18609591号、第52498203号、第16765859号、第711165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系申请人母公司,引证商标三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文字“德尔”,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稀释剂;涂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油漆;清漆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系不同民事主体,二者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