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662269号“幽瑟YOOSA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幽瑟YOOSACE 52662269

阅读:51565 2026-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尤尔菲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麻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东鑫 申请人因第52662269号“幽瑟YOOS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087号决定,于2025年5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尤尔菲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麻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东鑫

  

  申请人因第52662269号“幽瑟YOOS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087号决定,于2025年5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5类“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2.替他人推销;3.进出口代理;4.广告;5.货物展出;6.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文件复印;2.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3.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4.复印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市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任何证据材料,可见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认可其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使用证据进行详细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州婵水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户外广告证据;3、“幽瑟YOOSACE”商标在快手网络平台广告展示及销售证据保全公证书;4、“幽瑟YOOSACE”商标在抖音网络平台广告展示及销售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属于无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被合法、真实地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请求对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广告;货物展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认为广州婵水化妆品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4多指向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使用,并未涉及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广告等服务,不是被申请人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使用“幽瑟YOOSACE”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2662269号“幽瑟YOOSA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幽瑟YOOSACE 526622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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