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96426号“ALIEN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较强,经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第 32 类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背景介绍、部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ALIENADE”(“ALIEN”可译为“外国的;外国人的”;“ADE”可译为“果汁饮料”),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