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排城市服务(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24024号“城服e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词,具有较高显著性,表达了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城服”可理解为城市服务,“e”指向电子化、线上化服务形式,“站” 指向服务站点/服务端口,整体仅间接指向服务的场景与形式,并未直接指向指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功能、用途、质量等核心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城服e站”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