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36832号“IMMERSIVE 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IMMERSIVE AUDIO”由形容词“IMMERSIVE”(沉浸式的)与名词“AUDIO”(音频)
组合而成。申请商标“IMMERSIVE AUDIO”整体含义为臆造组合,非固有描述性词汇,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MMERSIVE AUDIO”整体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被识别为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