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洁(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38463号“太太爱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59532号、第56555674号、第607434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商标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其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