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波音提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志伟
申请人因第16270255号“LP SUP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191号决定,于2025年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波音提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田志伟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商,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复审商标信息;2、十大运动护具品牌排行榜及相关媒体报道;3、产品图片及相关介绍;4、申请人官方网站相关信息;5、天猫、京东旗舰店销售情况及申请人专卖店铺照片;6、与本案类似的在先裁定书;7、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相关介绍。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26类花边、鞋饰品(非贵重金属)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信息、十大运动护具品牌排行榜及相关媒体报道,与复审商标是否已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产品图片及相关介绍,该证据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人官方网站相关信息,仅能证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天猫、京东旗舰店销售情况及申请人专卖店铺照片,上述证据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本案类似的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相关介绍,该份证据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缺乏关联性。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