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瓦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27413号“DEVA LES EMO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DEVA”并非常见英文单词,普通中国公众不会知晓其含义,“LES EMOTIONS”为法语词组,文字本身系中性表达,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的设计具有合理创意,投入市场使用多年,在全球多个主要国家成功注册,从未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语四、六级词汇表中“D”字开头的英文词汇;法语词组“LES EMOTIONS”翻译结果;“LES”在剑桥词典线上检索结果;申请商标产品使用宣传证据;申请商标在国外的注册证明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