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新农公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27993号“食礼秦淮 安心品·宁味道SHI LI QIN HU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整体上已经具有强于“秦淮”县级以上地名的含义。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食礼秦淮”南京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暨服务平台发布网页截图、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页截图、相关网站报道截图、百度百科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店面照片、荣誉证书、相关裁定等电子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了“秦淮”,“秦淮”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