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地平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玛塞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138622号“MARSEV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1874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9月09日至2024年09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帽”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裙子;2.内裤;3.乳罩;4.裤子;5.上衣;6.游泳帽;7.游泳衣;8.鞋(脚上的穿着物);9.袜;10.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店铺图片及产品图片;
2、小红书店铺及交易订单截图;
3、购销合同;
4、天猫平台订单截图。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光盘扫描件):天猫店铺经营者信息;时间戳视频取证。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裙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帽”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小红书上有“MARSEVEN”品牌帽子在销售。上述证据结合证据1、4产品图片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帽”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不予认可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帽”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