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余惠玉
申请人因第11264485号“白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1577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4月25日至2024年0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背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为虚假证据,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淘宝、天猫等平台上检索结果;
2、百度和必应搜索结果;
3、个体工商户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检验报告;
2、主体资格证明;
3、线上销售记录截图;
4、线下工作室及产品实物拍照;
5、抖音视频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补充证据(复印件):订单物流查询信息;淘宝、抖音平台检索结果;在先案例;工商信息;快递单号的介绍信息。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2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现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卡片盒(皮夹子);行李箱;背包;钥匙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公文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背包;手提包”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5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抖音平台有白狐品牌手提包在线销售。上述证据结合证据3、4其他线上销售资料、产品图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手提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手提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亦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