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69120号“黑马程序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黑马程序员 18869120

阅读:134240 2026-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18869120号“黑马程序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文字“黑马程序员”构…

  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18869120号“黑马程序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文字“黑马程序员”构成,使用在“技术咨询;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商评字[2023]第0000070467 号《关于第13918981 号“黑马程序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贵局已认定“黑马程序员”商标缺乏显著性并予以无效宣告。根据审查一致原则,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已构成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规定之情形,应予以无效宣告。二、被申请人除了申请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09、14、16、25、35、38、41、42、45等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类别跨度较广,相互之间差异较大,涉及电子、珠宝、文具、玩具、服装、科技等多个行业和领域。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程序员 1024”等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其行为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有关“黑马”的百度百科释义;2、有关“程序员”定义的百度百科详情;3、有关“黑马程序”、“黑客马拉松”编程比赛的网络释义;4、“黑马”、“程序员”作为互联网软件技术领域公用词汇的证明材料;5、商评字[2023]第0000070467号《关于第13918981号“黑马程序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6、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的在先裁定;7、被申请人与北京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眼查关联情况详情;8、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曾被国知局援引缺显条款予以无效宣告的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无固定含义,整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黑马”具有多层含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黑马程序员”商标具有显著性,撤销了商评字[2023]第0000070467号裁定。被申请人“黑马程序员”品牌成立于2010年,经业内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具有合理性,未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在辞海、百度汉语中的检索结果;2、“黑马程序员”在各搜索引擎中的检索结果;3、(2023)京73行初11139号、(2024)京行终7472号行政判决书;4、“黑马程序员”icp备案信息截图及官网介绍;5、答辩人“黑马程序员”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6、“黑马程序员”APP下载量与版本记录(部分);7、Tlias教师端及学员端登陆视频录屏;8、教师端及学员端操作运行界面截图;9、“传智播客黑马程序员在线报名系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0、黑马程序员系统登陆录屏;11、学员运行黑马程序员报名系统界面截图;12、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节选,2020年12月30日);13、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节选,2024年4月);14、答辩人以“黑马程序员”品牌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发票;15、“黑马程序员”线下广告照片;16、广告推广合同及对应发票;17、广告推广录制视频;18、黑马程序员线上新媒体哔哩哔哩、微博、爱奇艺、知乎、今日头条平台推广情况;19、“黑马程序员”品牌相关媒体报道证据;20、1024程序员节百科介绍;21、答辩人旗下经营品牌部分介绍。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网站设计咨询;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黑马程序员”构成,其使用在“技术咨询;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项目上,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具有显著性。加之申请人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争议商标整体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869120号“黑马程序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黑马程序员 188691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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