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卓晶立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10775号“ROSA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加热装置;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电加热装置”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491758号“ROSA KITCHEN”商标、第69475840号“ROSA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第24942458号“ROSA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加热装置;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电加热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茶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电动咖啡机;电咖啡壶;有过滤装置的电咖啡壶;电茶壶;可折叠电热水壶;电热俄式茶炊;电咖啡机;制浓缩咖啡的电咖啡机;电咖啡机用空咖啡胶囊;装有净水器的咖啡机;电热水壶;无线电热水壶;电热暖杯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