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皇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笃信知识产权服务(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60452号“皇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3006、3016群组,只保留对3008群组商品的申请主张。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7008号“皇厨”商标、第7045139号“皇厨”商标、第12185852号“厨皇”商标、第52983500号“皇厨到家”商标、第31507071号“皇厨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3008群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撤销程序,其在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3006、3016群组商品上的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相关群组商品上已生效。至此,本案的复审商品仅为3008群组上的商品。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