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偶得壹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76730号“偶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63562898A号“偶得”商标、第35881856号“偶得严选”商标 (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各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