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867635号“MPTSK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PTSKF 75867635

阅读:148170 2026-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KF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笑琼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对第75867635号“MPTSK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SKF”、“斯凯孚”是世界知名轴承商标,在中国在先注册,经长期使用在相关产品领域内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

  申请人:SKF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笑琼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对第75867635号“MPTSK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SKF”、“斯凯孚”是世界知名轴承商标,在中国在先注册,经长期使用在相关产品领域内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5163号“SKF”商标、第585535号“SKF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4类第863961号“SKF及图(指定颜色)”商标、国际注册第4类第1203501号“SKF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44723942号“SKF4U”商标、第44717156号“斯嘉服务SKF4U(指定颜色)”商标、第44727646号“SKF斯家服务”商标、第68018267号“SKF”商标、第876393号“斯凱孚”商标、第12806941号“斯凯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45155号“SKF”商标、第868687号“斯凱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为第7类轴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其注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三、申请人“SKF”、“斯凯孚”轴承产品在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并早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其子公司“SKF”、“斯凯孚”商号的故意摹仿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严重损害其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理应知晓申请人知名商标,却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反而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具有摹仿他人商标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SKF”、“斯凯孚”商标注册证、国际注册公告及翻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2、申请人在华子公司登记信息、重要项目及业绩资料、国家领导人到访资料、所获荣誉证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资料;

  4、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5、申请人出具的销售授权书、授权与确认函、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6、参加展会资料;

  7、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切割油、切削液、发动机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4类润滑剂和油脂、汽车燃料等商品、第7类纺织机器部件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斯凯孚”、“SKF”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斯凯孚”、“SKF”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MPTSKF”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英文或显著识别英文“SKF”、引证商标九“斯凱孚”(“凱”为“凯”的繁体字形式)、引证商标十“斯凯孚”对应的英文“SKF”,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切割油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剂和油脂、汽车燃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其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5867635号“MPTSK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PTSKF 758676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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