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雯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641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第2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5类国际注册第1506611号图形商标、第61679174号图形商标、第29110623号“WM及图”商标、第12047143号“万年船 W.N.CHUAN及图”商标、第63979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男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