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金泰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23764号“金泰格 K-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19586号“金泰格”商标、第20089259号“金太格及图”商标、第40535022号“泰格旅拍”商标、第40543550号“泰格美拍”商标、第72891691号“泰格医药”商标、第73591695号“泰格旅拍”商标、第75070704号“泰格”商标、第85616127号“泰格学苑”商标、第85616159号“泰格学社”商标、第5469902号“K-TIGER”商标、第12949263号“CHKH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十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显微镜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金泰格”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引证商标一、十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不再等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