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阿拉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微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65425号“阿拉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宗教没有实质关联,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拉汀”中的“阿拉”为阿拉伯文“Allah”的音译,也称“安拉”,是伊斯兰教信奉的神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冻干肉等商品上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