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5776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放弃在“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领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94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2616号、第40887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列表、天猫页面截图等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领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领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