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飞速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42146号“发财钱爪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64867号“发财”商标、第82815588号“发财 老火锅”商标、第78248888号“发财椰铺”商标、第82854641号“发财老火锅”商标、第82292136号“发财老火锅”商标、第74250472号“发财老火锅”商标、第82289936号“发财老火锅”商标、第80666011号“发财老火锅”商标、第78841101号“发财老火锅”商标、第46840988号“发财记”商标、第24914858号“发材”商标、第77345897号“发财煲”商标、第30854063号“发财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核准并公告,现引证商标五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四、七至九、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十处于撤销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至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至十、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