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16345号“ISDER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SDERA G1416345

阅读:89838 2026-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琵珀格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Xinghui Automotive Technology (Hainan) Co., Ltd.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416345号第37类“ISDE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6683号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琵珀格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Xinghui Automotive Technology (Hainan) Co., Ltd.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416345号第37类“ISDE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6683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40000056374注册号为G1315987)中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4月03日至2024年04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第37类“机动运载工具的调试、修理和保养”核定服务上,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痕迹,申请人对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严重质疑,并不予认可。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40000056374注册号为G1315987)中提交的证据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上述撤三案件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商标转让合同、国际注册第1315987号商标的转让核准证明;2、申请人与Isdera AG的关系材料;3、Isdera AG与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售汇水单及通知、出账回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招商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Isdera AG与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开发协议及付款单;5、律师函及欧盟、德国签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7、产品图片;8、国际顶级域名证书、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9、邀请函;10、上海2023车展鹰兹汽车科技展车ZORIN制作协议;11、“鹰兹展区-进博会临港展台(2023.11)”区域设计方案;12、赛事项目物流服务合同;13、商业合作伙伴贸易安全协议书;14、货物运输代理费发票;1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与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合作协议、安徽安庆迎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签约仪式图片;16、铁林融智(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鹰兹汽车项目合作协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尽调报告;17、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办公场所图片;18、采购订单信息及入账回单;19、相关媒体报道截图、参展活动及宣传视频;20、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上述撤三案件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Sinfonia Automotive AG最早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起注册申请,后经国际注册指定至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包含第37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机动运载工具的调试、修理和保养”等服务上,专用期限始于2018年4月4日。2019年9月23日,复审商标经申请名义变更为Isdera AG。2022年8月25日,经申请转让至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3月28日,经申请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所含商标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载明,2021年11月1日,Isdera AG与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75万欧元的价格购买包括复审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商标转让注册完成后,买方授予卖方附录中所涉商标在德国的普通、排他许可使用权,使用期限自商标转让注册完成后至2023年12月31日。买方采取所有合理的必要步骤,通过在适当的时候向被许可区域内有关机关续展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且如果可行,以进一步注册的方式维持被许可商标已经获得的保护,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提出请求,卖方应协助其为此而努力。

  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申请人与复审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Isdera AG为关联公司,申请人与Isdera AG有共同的股东Stefan Peters,且申请人为Isdera AG股东。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复审商标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据审理查明事实可知,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数次转让,故Isdera AG、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均为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持有人、合法使用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及相关签约仪式图片、相关媒体报道及参展材料等证据可证明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在指定期间内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投入使用及宣传推广。另由查明事实可知,复审商标由Isdera AG于2022年8月25日申请转让至鹰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转让人为关联公司,对双方的转受让行为应系知晓,其于2024年4月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距转让申请日2022年8月25日未满三年,转让人对于复审商标维持注册本应负有一定协助义务,在此情形下,转让人关联公司却对复审商标提出关于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对此亦未有合理解释,其主观意图难谓善意。综合考虑上述事实,我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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