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景民
委托代理人:重庆企保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93678号“景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8615号“景民JM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5311号“景民”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