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鸿业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管家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庆周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2日对第80143855号“牧百森 MUBAIS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研发、销售饮料的企业,“百森”作为申请人旗下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被消费者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593312号“百森 POWSUN”商标、第7052766号“百森 POWSUN及图”商标、第21472907号“百森 POWSUN及图”商标、第26627656号“百森 POWSUN及图”商标、第63432365号“百森 POWSUN及图”商标、第63424922号“百森 POWSUN及图”商标、第15364062号“百森 POWSUN及图”商标、第15361412号“百森 POW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产品图片、检验报告、代工合同、加工合同、发票、宣传物料制作合同、宣传册、展会图片、京东商城截图、天猫商城截图、淘宝截图、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5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干;肉;鱼(非活);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速冻方便菜肴;蛋;牛奶;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蔬菜;肉干;酸奶;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肉干;速冻方便菜肴;蛋;牛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干蔬菜;肉干;酸奶;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