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安知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2日对第77772061号“VCERTCLOU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785729号“CERT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SSL证书颁发机构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商标申请管理秩序,且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申请人公司简介、所获荣誉材料、合同、软件著作权汇总清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申请材料、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6日申请注册,202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开发;云计算;通过远程访问监控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包含29件商标,包括:“Let's Encrypt”、“ZEROSSL”、“sslmarket”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云计算”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上海市,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Let's Encrypt”、“ZEROSSL”、“sslmarket”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的SSL证书颁发机构品牌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