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双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阳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天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2日对第70959624号“府双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品牌“双成”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在芝麻酱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087330号“双成及图”商标、第12137227号“双成及图”商标、第6075172号“双成”商标、第20087487号“双成 系列调味 请认双成为记 SHUANG CHENG TIAO WEI及图”商标、第47763676号“双成 SHUANG CHENG及图”商标、第7627049号“双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产品图片、货架售卖图片、宣传图片、朋友圈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7日申请注册,202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食用芝麻油;芝麻酱;熟芝麻;芝麻蓉;花生酱;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芝麻酱;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芝麻酱;加工过的坚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芝麻酱;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