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17199号“AD JELLY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D JELLYCAT 78517199

阅读:144729 2026-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利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淳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6日对第78517199号“AD JELLY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22264号“JELLYCAT”商标、第25761864号“JELLYCAT”商…

  申请人:吉利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淳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6日对第78517199号“AD JELLY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22264号“JELLYCAT”商标、第25761864号“JELLYCAT”商标、第25784175号“JELLYCA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复制、摹仿。申请人“JELLYCAT”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5件商标均是抄袭申请人“JELLYCAT”和他人在先知名商标“MIUMIU”,具有明显的恶意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误导广大消费者对其商品的特点或质量等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

  1、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

  2、吉利猫(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3、“JELLYCAT”天猫官方旗舰店、天猫海外旗舰店、京东旗舰店和小红书旗舰店及其营业资质截图;

  4、“JELLYCAT”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小红书、抖音平台官方账号截图;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网络宣传报道;

  6、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1日申请注册,202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饼干;婴儿用维生素;含药婴儿爽身粉;婴儿用驱蚊贴”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长毛绒玩具;玩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包含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4件“MIUMIU”商标,其中3件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原材料、生产部门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非相同或非类似商品上,不致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长毛绒玩具;玩具”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材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关联性较弱。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或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或与申请人商标的使用无关,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毛绒玩具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JELLYCAT”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仅5件商标,数量较少,且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申请注册多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申请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517199号“AD JELLY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D JELLYCAT 785171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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