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青岛艾科派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77267号“量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847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均转让予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