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二恒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2日对第75449337号“朱彩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382708号“朱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大部分商标均存在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况。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良好商誉的不正当恶意,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及其商标介绍资料;
3、申请人的“SHIMANO”商标的设计理念及使用规范;
4、百度关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介绍;
5、申请人公司概况;
6、申请人渔具官网站关于“SHIMANO”和“禧玛诺“渔具相关产品的介绍;
7、申请人渔具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书;
8、申请人官网2015年-2022年新闻列表、产品的宣传视频截图;
9、申请人自行车零部件产品目录及产品册;
10、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11、申请人天猫店铺截图及在售产品列表;
12、申请人的各年度报告、社会活动报告书;
13、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杂志及新闻报道;
14、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许可协议备案公告;
15、申请人子公司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16、申请人渔具商品在中国的店铺照片;
17、申请人及子公司所获荣誉;
18、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19、在先相关行政决定和裁定;
20、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的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抄袭的他人商标的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高尔夫球杆;体育活动器械;箭弓;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钩;钓鱼用具;钓鱼用鱼漂;钓鱼杆架”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另有20多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包括如“JINGONGBODASHI”、“FUSHIXIMANUORS”、“DIJIAXIMANUORS”“夜之光波纹鲤”、“妖娆美人鱼”、“妖娆粹”“名伦恒”、“浪尖潜伏者”、“狼王鲈”“恒一味”、“达瓦熙扬”、“达瓦宏图”“达瓦鱽”、“波纹鲤”等,上列商标均包含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渔具商品上的商标或与之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朱彩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钩;钓鱼用具;钓鱼用鱼漂;钓鱼杆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杆;体育活动器械;箭弓”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先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另有20多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8类钓鱼用具有关商品上,包括如“JINGONGBODASHI”、“FUSHIXIMANUORS”、“DIJIAXIMANUORS”“夜之光波纹鲤”、“妖娆美人鱼”、“妖娆粹”“名伦恒”、“浪尖潜伏者”、“狼王鲈”“恒一味”、“达瓦熙扬”、“达瓦宏图”“达瓦鱽”、“波纹鲤”等,上列商标均包含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渔具商品上的商标或与之近似。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未答辩以对上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