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汉市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江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春燕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75933833号“森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5625787号“森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荣誉证明材料、宣传使用及销售材料、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使用在第29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4年9月14日。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杨礼学名下的有效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显示,引证商标权利人杨礼学将引证商标许可给申请人使用,因此,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指定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食用油脂”等商品在消费群体、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