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远县十里画廊农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知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30295号“远山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21534号、第3321538号、第10201727号、第12009875号、第18191004号、第19427893号、第26214219号、第84340834号、第21843080号、第51391441号、第63188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