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盈飞无限管理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73931号“盈飞无限 QUALITY INTELLIGENCE YF QUALITY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了第68925860号、第68918186号、第82091645号、第17734403号、第25483644号、第29527122号、国际注册第1604308号、第36618039号、第161617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