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对联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知睿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21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注册在第44类指定服务上的第48089318号“宠粉儿及图”商标、注册在第43类指定服务上的第48089318号“宠粉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申请,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护理;动物辅助疗法;兽医辅助;远程监控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数据”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护理;动物辅助疗法;兽医辅助;远程监控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数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