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63108号“PARSEC FA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RSEC FARM G1863108

阅读:153138 2026-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ESO SCALE DIAGNOSTICS, 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63108号“PARSEC F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69491号“PARSEC”商…

  申请人:MESO SCALE DIAGNOSTICS, 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63108号“PARSEC F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69491号“PARS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ARSEC FARM”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863108号“PARSEC FA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RSEC FARM G18631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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