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龙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26734号“问卷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自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要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问卷家”,其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