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剧头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25313号“爱漫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没有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宣传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爱漫剧”,其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