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25857号“COMME MOI SE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50710号“SELECT”商标、第4154909号“SELECT”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