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044761号“哇哦A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哇哦AI及图(指定颜色) 85044761

阅读:53238 2026-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猫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前:浙江未来精灵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44761号“哇哦A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02598号“点亮工场 INSPI…

  申请人:上海猫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前:浙江未来精灵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44761号“哇哦A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02598号“点亮工场 INSPIRE ME”商标、第27832574号“哇哦科技”商标、第49676929号“哇哦风味研究室”商标、第64244897号“WOW YEAH”商标、第65344215号“WOW YEAH#3088”商标、第69484433号“哇哦市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哇哦”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例、商标注册信息、法院判决、百度检索资料、产品介绍、相关报道、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医学实验室服务;室内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质量评估;医学实验室服务;室内设计;地图绘制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混淆。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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