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38386号“两大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核心寓意是“欢乐、分享、丰盛”,该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两大口”构成,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