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恭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69587号“疆珍宝JIANG TREASURE及图及维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文字、维文和图形构成,根据我国公众以汉字作为识别依据的习惯,通常会将“疆珍宝”作为该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维文为“新疆之宝”,该文字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的主张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