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康泰生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97628号“ALC-31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67971号“ALG”商标、第18559861号“兰穆缇婷 LAM CTITREN ABORIGINAL及图”商标、第3086002号“315及图”商标、第3086013号“315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类似案例等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我局经审查,认为“ALC-315”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型号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下申辩意见:“ALC”是申请人名称变更前“ALCANA TECHNOLOGIES INC.”的简称,“315”代表了特定研发化合物。申请商标并非汉语或任何外语中的固有词汇,也非相关行业中描述产品型号、功能、成份、疗效等特点的通用术语或常见表述方式。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在撤销程序中被维持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数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型号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