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劲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省冠香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0日对第45141747号“赣鼎道道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5198122号“道道全及图”商标、第3681636号“道道全 DaoDaoQ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商标实际使用中突出“道道福”,弱化“赣鼎”,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产品为同一产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官网、企业排名;商标受保护记录;产品手册、照片;运营数据、销售材料;审计报告;纸箱采购合同及发票、运输合同及发票;荣誉证明;被申请人产品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未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作品登记证书、产品照片、销售订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电子形式):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商标的复制摹仿的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赣鼎道道福”与引证商标一、二“道道全 DaoDaoQuan”、“道道全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如前述焦点问题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上难谓构成“复制、摹仿”,故我局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并未向我局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对争议商标进行了非规范使用,不是本案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审理的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